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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長致辭

兩項涉及政采的行政處罰措施被納入聽證范圍
發(fā)布時間:
2022-01-25
財政部日前公布《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09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“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”“禁止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(yè)務”等行政處罰措施被納入聽證范圍?!掇k法》自3月1日起施行。
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,財政部對《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23號)進行了修訂,形成了《辦法》?!掇k法》對聽證范圍作了兩方面的調整,一方面,新增部分聽證事項。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(guī)定,將“沒收較大數(shù)額違法所得”“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”等行政處罰種類納入聽證范圍;根據會計法、資產評估法、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(guī)定,將“責令會計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”“責令資產評估機構停業(yè)”“責令資產評估專業(yè)人員停止從業(yè)”“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”“禁止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(yè)務”等行政處罰措施納入聽證范圍。另一方面,刪除部分聽證事項。根據財政行政許可事項取消情況,相應刪除“吊銷會計從業(yè)資格證書”“取消政府采購業(yè)務代理資格”等聽證事項。
根據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財政部門擬作出“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、禁止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(yè)務”等十項行政處罰決定的,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,當事人要求聽證的,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。財政部作出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,“較大數(shù)額”“較大價值”標準為對公民作出1萬元以上的處罰,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萬元以上的處罰。地方財政部門作出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,其聽證相關數(shù)額標準按照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新聞網